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無違法違紀行為。
3、熱愛公安事業,有志于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二、年齡條件
1、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但根據地區和具體職位的不同,可能會有所調整。
三、身體條件
1、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deng)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有些地方要求是應屆畢業生,并通過公務員資格考試,還有就是身上不能有傷疤或者紋身,等(deng)等(deng)。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條件僅為一般要求,具體報考條件還需根據當地公安機關發布的招聘公告來確定;此(ci)外不同地區的報考條件可能存在差異,報考者需仔細閱讀招聘公告并對照自身條件進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