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務員試用期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在成功錄用報道之日起,會有一年的試用期。具體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02、公務員試用期能否辭職?
通常所說的公務員試用期內辭職,實際上指的是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向單位提出申請放棄錄用。
在公務員辭去公職中有個十分重要的規定,就是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許多基層公務員有最低服務年限,一般為5年服務期(含試用期),或者更長。
所以試用期真正意義上的辭職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可以在試用期內向錄用單位申請個人放棄錄用,然后等待批準。
03、哪些情況下不得申請取消錄用?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