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主要采用結構化面試或結構化小組面試方式。根據計劃錄用人數與面試人選的比例,在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報考人員中,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名確定參加面試人選。
計劃錄用10人(含10人)以上的,比例為1:2;計劃錄用9人(含9人)以下的,比例為1:3。達不到上述比例的職位,按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實際人數確定面試人選。
進入面試范圍的報考人員,面試前由招錄機關進行資格復審。
上述人員需向招錄機關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未取得畢業證的應屆畢業生,需提供應屆畢業生證明。還需要攜帶準考證、報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職位要求的相關材料。留學回國和在港澳臺取得學歷學位的報考人員,還需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材料。資格復審期間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面試資格。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復審結果的,招錄機關報省委組織部同意后,取消報考人員參加面試或體能測評資格。
上述證件及證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復印件,招錄機關審核后保留復印件,退回原件。
達到面試合格分數線的考生,考試綜合成績按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計算。考試綜合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2位。
報考同一職位有兩名以上考生出現考試綜合成績相同時,其名次排序按以下辦法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成績高低排序;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須進行加試,按加試成績高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