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上述所列親屬關系,包括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系。
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1)現役軍人;
(2)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3)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4)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5)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7)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8)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9)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在錄用過程中,發現報考人員存在上述不得報考情形的,將取消其報考資格或者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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